新華社杭州9月30日電 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30日公開宣判山東省委原常委、濟南市委原書記王敏受賄案,對被告人王敏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,并處沒收個人財產(chǎn)人民幣200萬元;對王敏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,上繳國庫。
經(jīng)審理查明:2004年至2014年,被告人王敏先后利用擔任山東省委副秘書長、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、山東省委常委、省委宣傳部部長、省委秘書長、濟南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,為他人在房地產(chǎn)開發(fā)、職務提拔、工作安排等事項上謀取利益,直接或者通過其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共計折合人民幣1805.103萬元。
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王敏的行為構成受賄罪。鑒于王敏到案后,如實供述自己罪行,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;認罪悔罪,積極退贓,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,具有法定、酌定從輕處罰情節(jié),依法可以從輕處罰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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